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州长青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4-11-24 18:44:09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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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州长青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州长青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钦州长青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广西钦州韬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钦州长青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迁建项目(项目代码:-89-01-425780)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项目已于2024年8月开工,为补报方案。项目总挖方量23.68万m3,填方量23.68万m3;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15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三)同意按主体工程区、进场道路区、代建管线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等5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72.1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8658.82元。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开工时向钦州市水利局及钦南区水利局报备,自觉接受水行政主任部门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州市水利局、钦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钦州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钦州市水利局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报我局审批。